向第三人贈送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嗎?案情:周某(女)與楊某(男)系夫妻關系,楊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商某某發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帳戶轉款計37萬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購車款、保險費等11萬余元。后商某某返還楊某10萬元,余款38萬余元未予返還。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楊某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商某某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商某某歸還38萬余元。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在贈與商某某48萬余元時并未經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該處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屬于無權處分。商某某在接受贈與時,已經知道楊某的婚姻狀態,仍無償接受,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據此判決:商某某給付周某38萬余元。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錄像遺囑、在線遺囑等形式,成為錄音遺囑的新的發展類型。關于婚姻家事調解要找哪里
公民在日常民間借貸往來中應時刻注意加強對自身財產權益的保護。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中,生活消費類型的借貸居多,較少發生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情況。而當前借貸案件情形復雜,出借人應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此外,對于未實際借款的善意夫妻一方而言,如果其配偶向他人舉債用于賭等非法活動的,善意一方應充分舉證證明該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被舉債方用于非法活動的事實,從而使自己免除承擔還款責任,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浦有名的婚姻家事自書遺囑對形式有著比較嚴格的要求,首先需要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然后再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作為受贈人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及其近親屬實施家暴、虐待、遺棄,甚至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行為,因這些情形大多構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離婚法定事由,與贈與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鞏固夫妻感情、穩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違背的,雖然這樣的良好初衷一般不會寫進贈與協議中,但應屬贈與協議的題中應有之意,贈與雙方對此是心知肚明的。出現上述情形,既可以說是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亦可以說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應有的義務,贈與人當然享有撤銷權。另外,贈與合同在結婚之前訂立而婚姻關系未能締結的,一般認定該贈與合同為附條件贈與,即贈與雙方只有順利結為夫婦,受贈人才能獲贈贈與物。如果婚姻關系未能締結,贈與合同解除。贈與雙方雖就贈與物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民法典》第1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千零六十二條、第1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作為家事律師,要精研業務,提高能力。
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遺囑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一份遺囑。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大量共同遺囑的形式,但法律沒有對其效力做出明確規定。共同遺囑能否被認定有效?夫妻雙方訂立遺囑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由一方書寫遺囑內容,雙方共同簽字的,該遺囑效力如何認定?根據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夫妻一方書寫遺囑內容,由雙方共同簽字,且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訂立了遺囑,而并非夫妻一方為另一方代書遺囑,不受《繼承法》有關代書遺囑的限制。因此,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遺囑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一份遺囑。虹口動遷款婚姻家事調解要找哪里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于婚姻家事調解要找哪里
條文解讀:1、約定的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2、約定的范圍:婚前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3、約定的時間:男女雙方既可以在結婚之前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也可以在結婚時或者婚后進行約定。4、約定的內容:男女雙方可以約定的內容非常普遍,除約定財產歸屬外,還可以就財產的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進行約定,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等。5、約定的效力:具體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而言,夫妻就財產問題所作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對外而言,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只有告知交易相對人,才對該相對人發生法律約束力。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相對人不產生效力,該債務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關于婚姻家事調解要找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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