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讀:1、約定的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2、約定的范圍:婚前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3、約定的時間:男女雙方既可以在結婚之前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也可以在結婚時或者婚后進行約定。4、約定的內容:男女雙方可以約定的內容非常普遍,除約定財產歸屬外,還可以就財產的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進行約定,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等。5、約定的效力:具體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而言,夫妻就財產問題所作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對外而言,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只有告知交易相對人,才對該相對人發生法律約束力。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相對人不產生效力,該債務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特別是約百分之三十是屬于疑難案件,需要律師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經驗才能勝任。家庭婚姻家事法律顧問
法院曾流傳著一個說法,就是新法官來了先把他扔到民庭,讓他去審離婚案子,鍛煉人,以后再慢慢審別的案件就不怕了。因為婚姻家事案件看著簡單,卻很麻煩,審好了不容易。這塊的業務就是繁瑣,只要你認真,這就是個累人的活。這塊的業務,離婚的案子很多,離婚后財產糾紛基本是離婚案件的延續版,都差不多,然后就是繼承案件,這些年我還做過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撫養費糾紛、探望權糾紛、監護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件,還有離婚和繼承引發出的各種案中案,比如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物權保護糾紛、排除妨害糾紛等等。靜安上門調解婚姻家事事務所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婚姻家事問:法律規定,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是否有效?答:可以有效。實踐中如果夫妻雙方主張以口頭形式進行了約定,并且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對于口頭約定的效力,也應予以認可。問: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能否以不知道雙方之間的約定為由,就夫或妻一方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主張夫妻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答:可以。夫妻雙方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在雙方內部應按照約定履行。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根據其內部約定向負債一方追償。問: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契約,后來并未結婚,該份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沒有效力。夫妻財產契約應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訂立財產契約,后來并未結婚,該份契約不產生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將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相互間的財產關系,從而排除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相較于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更為靈活,給予了夫妻或者即將成為夫妻的男女雙方意思自治的空間,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傾向于以契約的方式對財產問題作出安排。現在我們一起來了解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相關知識。《民法典》第1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千零六十二條、第1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錄像遺囑、在線遺囑等形式,成為錄音遺囑的新的發展類型。
向第三人贈送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嗎?案情:周某(女)與楊某(男)系夫妻關系,楊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商某某發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帳戶轉款計37萬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購車款、保險費等11萬余元。后商某某返還楊某10萬元,余款38萬余元未予返還。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楊某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商某某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商某某歸還38萬余元。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在贈與商某某48萬余元時并未經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該處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屬于無權處分。商某某在接受贈與時,已經知道楊某的婚姻狀態,仍無償接受,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據此判決:商某某給付周某38萬余元。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虹口離婚訴訟婚姻家事指導師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家庭婚姻家事法律顧問
婚姻家事中的贈與行為,現實中愈發多見。對于種種情形的效力判斷,法律觀點不盡一致。文后另附4篇閱讀鏈接:《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婚姻與繼承30個案例觀點集成、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裁判指引、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判斷。婚姻家事案件中,經常出現夫妻之間、夫妻與第三者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爭議,司法實務中觀點和處理也不盡一致,小編對此進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后又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能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家庭婚姻家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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