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也就是領證)是結婚的法定形式,婚姻關系從登記那天開始確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擺酒席、舉行儀式還是簽協議、送彩禮、共同生活,都不算結婚,都不能成為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沒有夫妻間的的權利義務,因而在同居期間發生什么變故,同居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對方某天說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隨時都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應的財產分割、過錯承擔……等等。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些錄像遺囑、在線遺囑等形式,成為錄音遺囑的新的發展類型。寶山專業婚姻家事資訊專家
遺產涵蓋的內容多種多樣,而其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更是讓遺產的范圍有了靈活延伸的空間。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新事物層出不窮,許多類型的財產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的爭議也越來越多,除了傳統的不動產、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出現的冷凍胚胎、虛擬貨幣、個人社交賬號、網絡游戲裝備等也成為日益增多的爭議標的。正因為遺產種類愈發豐富、分布區域愈發普遍,而甄別確認被繼承人遺產是進行遺囑處分的前提和基礎,所以建議大家在訂立遺囑之前應該對各類財產進行科學系統的梳理,對于存在爭議的部分應盡早做好咨詢與規劃,以避免可能引起的紛爭。虹口動遷款婚姻家事咨詢價格近幾年實務中出現了很多的打印遺囑,這一形式突破了上述法定的遺囑形式。
在眾多業務領域當中,婚姻家事案件因上手容易、案源數量也逐年增多,隨著經濟發展,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代理婚姻家事案件成為前景光明的業務領域。當然,雖然婚姻家事業務門檻相對低一些,但做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卻并不簡單。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光靠判決書上爭個輸贏,未必能幫到當事人爭取更多財產,而且還可能破壞了和氣,讓當事人以后再見面很尷尬。為了在法庭上幫到自己的客戶,很多律師很努力的跑銀行查明細,走訪派出所、鄰居收集各種證言、證據,結果還是不盡人意。成為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需要具備過硬的能力。
婚姻家事中的贈與行為,現實中愈發多見。對于種種情形的效力判斷,法律觀點不盡一致。文后另附4篇閱讀鏈接:《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婚姻與繼承30個案例觀點集成、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裁判指引、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判斷。婚姻家事案件中,經常出現夫妻之間、夫妻與第三者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因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爭議,司法實務中觀點和處理也不盡一致,小編對此進行了法律梳理。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后又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能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公證遺囑:即在公證機關見證之下形成的遺囑。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又作了例外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給第三方贈與行為也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違背了社會的價值取向。虹口專業婚姻家事咨詢專家
自書遺囑對形式有著比較嚴格的要求,首先需要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然后再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寶山專業婚姻家事資訊專家
現實生活中由于立遺囑人對遺囑的法定要件不甚了解,或者訂立過程中出現瑕疵,導致遺囑效力存在不確定性,引發較多爭議。以下是我們對司法實踐中常見爭議的一些歸納: :2016年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6】3號)發布《關于繼承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指出,遺囑屬于要式行為,但法律遺囑要式性的初衷即是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為保障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能夠得以實現,對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果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其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能夠通過其他方式彌補遺囑形式上的不足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寶山專業婚姻家事資訊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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