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誤區、假離婚可逃避債務: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違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假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約定的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靜安離婚訴訟婚姻家事矛盾電話
當我們開始討論遺囑時,不得不先提及遺產。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遺產涵蓋的內容多種多樣,而其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更是讓遺產的范圍有了靈活延伸的空間。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新事物層出不窮,許多類型的財產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的爭議也越來越多,除了傳統的不動產、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出現的冷凍胚胎、虛擬貨幣、個人社交賬號、網絡游戲裝備等也成為日益增多的爭議標的。寶山退婚彩禮婚姻家事律師服務近幾年實務中出現了很多的打印遺囑,這一形式突破了上述法定的遺囑形式。
向第三人贈送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嗎?案情:周某(女)與楊某(男)系夫妻關系,楊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商某某發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帳戶轉款計37萬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購車款、保險費等11萬余元。后商某某返還楊某10萬元,余款38萬余元未予返還。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楊某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商某某的行為無效,并要求商某某歸還38萬余元。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在贈與商某某48萬余元時并未經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該處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屬于無權處分。商某某在接受贈與時,已經知道楊某的婚姻狀態,仍無償接受,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據此判決:商某某給付周某38萬余元。
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者(即小三)的糾紛近年來屢見不鮮,個別案例還出現過以夫妻實行的是分別財產所有制為由、認定贈與有效的觀點,小編對此不敢茍同。目前大多數夫妻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財產是一個整體、不分份額的?;橐龇ㄋ痉ń忉屢坏谑邨l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對共同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同時根據物權法第1百零六條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無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币环绞孪任唇涁敭a共有權人同意,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該贈與行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屬于無權處分,該贈與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故該贈與合同無效。第三者因該贈與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婚姻家事雖然屬于傳統訴訟業務,但是案件量在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
婚姻家事誤區: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就得返還:我和她剛結婚不久,為了結婚,我光是送彩禮、彩金就花了好幾萬,才不到一年她就要離婚,離婚可以,這彩禮彩金她應該還給我。有這種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數,彩禮彩金之類,是你自愿贈與對方的,已經屬于他人的財產,并不是要和你離婚就得還給你,除非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只要不符合以上3條,包括什么結婚鉆戒啊,給付的現金彩禮啊,結婚購買的衣服啊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所以啊,結婚了,把身體養好,多干點活吧。)遺囑屬于要式行為,但法律遺囑要式性的初衷即是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寶山財產婚姻家事輔導
約定的時間:男女雙方既可以在結婚之前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也可以在結婚時或者婚后進行約定。靜安離婚訴訟婚姻家事矛盾電話
婚姻家事誤區:結婚滿8年,個人財產都會變為夫妻共有:誤區來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钡窃?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抵觸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靜安離婚訴訟婚姻家事矛盾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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