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五)由***或者***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贬槍δ岢龅娜∷诤退畯S生產場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內的情況,該水廠應依據上述規定,向具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取水申請,具體事宜可向取水口所在地水利部門咨詢。水資源論證要關注地下水水位變化,防止過度開采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甘孜養殖水資源論證評估報告
一、關于利用深井進行農業灌溉的問題。按照您提到的利用深井開發非承壓水,鑒于非承壓水在合理開發條件下可以得到更新和補充,因此非承壓水可以合理開發利用,但不得超過其可開采量,以確保地下水的可持續利用,確保不產生生態環境問題。《山東省水資源條例》也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區域用水需求、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限制開采、禁止開采的水位控制指標,作為確定地下水開發利用強度的依據”。同時,開發利用地下水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具有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取水許可明確取水權人、取用地下水的具體用途、允許取水量等。二、關于非超采區、限采區利用地下水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行**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政策要求,對地下水非超采區,為保護地下水,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并嚴格管理,防止出現新的超采區;在地下水限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和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削減超采量,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甘孜養殖水資源論證評估報告水資源論證中的水生態修復方案,需明確河道生態基流與濕地補水標準。
對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實際上取水許可監管的難度非常大,對照法律條款來舉兩個例子取水單位和個人:販賣早餐的流動攤販;取水工程:存在多年的古井;取水行為:取水用于清洗餐具,屬于經營的一個環節。按照這個條件,符合辦理取水許可證和征收水資源費的條件,履職何其艱難。基層面對小微企業或少量取水的取水戶,要求他們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真的很難,希望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能夠簡化,既然是影響輕微,那么影響的條件就可以列出來采取勾選的模式進行填寫,有必要的可以留空填寫補充。但是現實條件下,報告表制度難度不亞于報告書……
正式運行階段起于項目正式取水運行(獲得取水許可證),止于根據后評估需要所劃定的時間節點。該階段的主要工作是項目按照水資源論證及批復取退水運行,并落實取退水影響補償措施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措施。對該階段的評估內容包括:①項目取水水量及年內分配、水位和水質的保障情況,②項目節水和減污措施的實施效果,③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及其他取用水戶的實際影響。該階段的評估分析主要以經批復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批復文件關于項目運行的內容為標準,根據取水計量數據、退水計量和水質監測數據、評估期內年度用水總結、現場調研及查勘結果,對比分析是否與報告書及批復一致。該階段評估中**常見問題是項目實際取水量與許可水量有出入,通常是實際取水量小于許可水量,在個別項目中甚至出現實際取水量*有許可水量1/10的情況。農業灌溉用水占比分析在水資源論證中具有突出地位,需結合作物需水規律。
依據《四川省人民**關于***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意見》(川府發【2011】39號)“***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從根本上改變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粗放的現狀,提高全社會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意識和能力,為實現‘兩個加快’提供水資源保障”,本項目采用流水養魚,屬于落實“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之列?!?**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中提到:“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當地水、后過境水?!北卷椖繌S址緊鄰天全河、鴨婆溪,因此優先考慮采用地表水合理。分析范圍生產、生活用水主要依靠地表徑流,水源單一。本項目就近以項目區東側地表徑流為取水水源。本項目按照室外供水的管理規定從鴨婆溪取水,取水量嚴格依照項目發展規劃的預測需水量,面向全縣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因此,本項目的取水符合項目所在區域的水資源規劃要求。水資源論證要評估水資源管理政策影響,確保項目符合政策要求,順利推進。遂寧水庫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水資源論證需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保障民生用水。甘孜養殖水資源論證評估報告
對于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項目,研究提出啟動后評估工作的觸發條件,初步考慮三類條件:***類是項目的水資源相關建設、運行方案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方案有較大變化,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批復文件的執行已出現偏離,需要及時通過后評估程序予以糾正或認定,從而保證行政許可的約束力。第二類是項目運行一定年限后,需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為換發取水許可證等工作奠定技術基礎。至于具體的評估時點,可以設置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一定時間。第三類是水資源論證審批機關或上級機關根據加強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的特別需要或制度完善需要時,可以責成項目業主或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后評估。這類后評估具有一定的隨機性,不作詳細探討。甘孜養殖水資源論證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