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第十九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第二十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一條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第二十二條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普陀區歐式食用農產品加工
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第四十二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第四十三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批發市場有本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追查食用農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通報所涉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種植養殖和進出口環節的,還應當通報相關農業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第四十四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超出其管轄范圍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閔行區優點食用農產品行業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可以作為***明。第十四條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第十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七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第十八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當地人民**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在當地人民**統一領導下及時開展調查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七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七)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九)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第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楊浦區綠色食用農產品交易價格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普陀區歐式食用農產品加工
第三十四條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比較好食用期等內容。第三十五條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第三十六條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普陀區歐式食用農產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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