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第十九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第二十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一條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第二十二條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崇明區綠色食用農產品生產廠家
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第三十一條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三十二條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第三十三條銷售獲得***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黃浦區質量食用農產品交易價格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二十七條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八條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執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
可以作為***明。第十四條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第十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七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第十八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十)發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第四十八條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款、第二十條規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寶山區優點食用農產品行業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崇明區綠色食用農產品生產廠家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第三章銷售者義務第二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第二十四條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一)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崇明區綠色食用農產品生產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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