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銷售者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布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類別規章文號國家食藥監管總局令第20號通過時間2015年12月8日發布時間2016年1月5日施行時間2016年3月1日目錄1發布通知2政策全文3政策解讀發布通知編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局長畢井泉2016年1月5日政策全文編輯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章總則***條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嘉定區各地食用農產品產品介紹
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第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松江區放心食用農產品廠家現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當地人民**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等,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三十八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屬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第十二項規定,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肉類,或者銷售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五十一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款規定,未按要求選擇貯存服務提供者,或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食用農產品貯存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款規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并建立進出貨臺賬,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出貨日期、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進出貨臺賬和相關證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記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九條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第三十條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黃浦區專業食用農產品價格行情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嘉定區各地食用農產品產品介紹
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銷售者市場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銷售者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如存在違法失信銷售行為將自愿接受信用懲戒。信用承諾納入銷售者信用檔案,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參考。第四十條食用農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嘉定區各地食用農產品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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