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時,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權利和義務向法院舉證。作為定案的依據,離婚證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寧波離婚律師結合多年來的力案實踐談談離婚訴訟中的證據有哪幾類。
一、原被告雙方的基本身份材料。這甚中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證明子女身份的證據。這其中有一點要提的是對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通常情況下,長時間在一起生活,都會留有對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復印件。沒有的話可以經您委托的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供復印件即可,法院是可以聯網核對真實性的。
二、夫妻感情方面的證據。比如各種錄音錄像、照片、聊天記錄等等。再比如有的離婚案件中會涉及漕受家暴后的報警, 就醫記錄。再有就是一方出軌的證據。
三、與子女撫養問題相關的證據。比如子女與哪一方的關系更好,分居后子女隨哪—方生活,已滿八周歲的孩子本人關于父母離婚后跟隨哪一方生活的意見等。
四、與離婚財產有關的證據。比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單、公司股權信息等可以證明收入情況的納稅證明或者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等。
當事人應該將上述證據分類羅列為證據清單。其中應該包括"證據名稱"、"頁碼"、"證明事項"、"證明目的" 等內容。 離婚律師主要是什么的?涉外離婚律師咨詢費用
法律是如何規定夫妻分居的?
很多夫妻在正式離婚前都會選擇分居,通過分居既能讓自己恢復平靜生活,也能夠慎重考慮如何解決婚姻關系。由于其具有實際意義,所以我國婚姻法律將夫妻分居的情況納入審查夫妻感情狀況的參考因素之中。
然而,并非所有的夫妻分居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婚姻法律將分居分為兩種,即因客觀原因導致分居的和因為主觀原因導致的分居。
一、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的分居。通俗地說就是夫妻原本不愿意分居,導致分居的原因是因為諸如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此類分居情況不具有婚姻法律上的意義。
二、因主觀原因而導致的分居。此處的主觀原因即是指夫妻感情不和。既然法律強調婚姻應該以感情為基礎,那么夫妻感情不和的情況當然具有婚姻法律上的意義。為此,應該以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狀況的參考依據。此外,法律要求分居的時間需要達到一定的期限。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所應達到的期限有兩個,一個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另外一個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鎮海離婚律師事務所離婚冷靜期真的有用嗎?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是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協議在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其中必然會對子女撫養及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必然離婚后雙方再為此糾纏不清。
離婚協議作為民事協議的一種,必然要能夠休現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此基礎之上,離婚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是有效的。男女雙方應該遵守履行。
雖然如此,有一部分當事人卻認為自己在協議時為了達成目標而委曲求全、做了妥協,這是被迫而為。于是,這部分當事人在離婚后并不想認真履行協議,甚至明確拒絕履行。由此引發離婚后的糾紛。
離婚案申請再審時滿足哪些條件時法院便會決定再審呢?
1.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為調查收集的;
2.原離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確有錯誤。比如離婚律師曾經代理的一起涉及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后,變賣房屋并按協議約定分割了賣房款,卻并未最終協議離婚。男方反悔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并依法平均分割賣房款。該案的主審法官援用合同法中有關實際履行的條款駁回了男方平均分割賣房款的請求。對于該案,以最高法院關于離婚協議生效時間的司法解釋作為依據,認為原審法官適用法律錯誤,最終得以糾正原審判決中的錯誤。 離婚律師費用一般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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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該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關于審判組織的規定比如∶第一審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該由審判員與陪審員或者只由審判決組成合議庭,人數必須是單數;而第二審則只能由單數的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此基本問題,離婚律師認為目前只有偏遠地區的法院才可能會犯此類錯誤。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公或者應當參加訴公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公。在離婚案件中,此類錯屬于嚴重的程序性錯層。因為離婚案件涉及感情及身份問題。除極特殊情況外,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
3、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對此,很多當事人將其誤解為∶法庭上法官經常打斷我的發言,這就是在侵犯、剝奪我的辯論權利。其實不然,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訴訟中會有一個專門的環節叫做"法庭辯論"。辯論與在法庭上隨意插話,甚至與對方爭吵完全是兩回事兒。 咨詢離婚律師要不要錢的?象山婚姻家事律師
離婚律師費是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及所在地經濟水平實際情況具體分析的。涉外離婚律師咨詢費用
對于起訴離婚相信絕大部分當事人都是不清楚的。既然要起訴,那么就應該按照民事訴公法的規定向法院提交合格的訴訟材料。如果您準備不當,便可能需要浪費很多時間和精力進行補充或修改,甚至被去院拒絕立案。為順利完成這個工作,本離婚律師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為大家梳理一下主要的起訴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這是一份基本的訴訟材料。
二、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您的身份證原件已過期,或者其記載事項與戶口本不同,則應該向法院提交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被告的身份或戶本的復印件。
四、結婚證原件與復印件。有的當事人的結婚證可能經丟失或者雙方在鬧矛盾時已被毀損、被對方扣留。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及其委托的婚姻律師應該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開婚姻狀況兄證明。
五、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管轄憑據。關于這項材料,有時可以是原、被告的戶口本、身份證,但在某些情況下則是其它,需要由專業離婚律師來準備。
七、與夫妻感情狀況、離婚財產、子女撫養、離婚賠償等事項相關的證據。對干這些證據,寧波離婚律師認為在起訴立案時未必全部提供。應該結合您的案情及訴公策略進行篩選后再決定先提供哪些? 哪些留待正式開庭時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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