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婚約財產糾紛的原則有首先立足調解雙方和好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性質。婚約財產糾紛發生于未成或雖然結婚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的年輕人之間,雙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雙方父母實際參與其中,矛盾往往較難調和。在實際調處中應當注意:(一)首先立足調解雙方和好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愿結婚或結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約財產糾紛。實際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著手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現和好愿望,要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父母因情緒性對立而阻撓青年人和好。 婚約財產糾紛該怎樣舉證?慶陽婚約財產糾紛起訴狀
婚姻家庭——婚約財產糾紛婚約,亦稱訂婚或定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約定。我國《婚姻法》對男女雙方自行訂立婚約的行為雖然不禁止,但也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婚約雖然并非結婚的必經程序,但仍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習慣并對人們的社會生活產生重要影響。華律網(一)彩禮與贈與的區別實踐生活中,有婚約關系的男女雙方會存在大量的資金支出,這是給付彩禮還是屬于一般贈與,要結合給付時間和當地習俗等因素,來分析給付人支付財產時的心理狀態,看其是否具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彩禮與贈與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1)給付對方財產是否基于當地習俗;(2)是否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3)給付財產是否為不得已而為之。 有名的婚約財產糾紛司法解釋婚約財產糾紛合同律師怎么收費?
婚約財產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婚約財產糾紛大多發生于結婚未成或雖然結婚但沒有實際共同生活的年輕人之間,雙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雙方父母實際參與其中,矛盾往往較難調和。因而在實際調解工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首先立足調解雙方和好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愿結婚或結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約財產糾紛。實際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為根本性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現和好愿望,要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父母因情緒性對立而阻撓青年人和好。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訴訟主體身份不統一。有的以男方為原告,或其父母一方為共同原告;有多以女方為被告,有的以女方或其父母為共同被告。二是男方舉證困難,案件事實難以查清。男女雙方在給付彩禮時,一般是父母雙方或媒人在場,而沒有字據等書面證據,對于所給付的禮金數額及金首飾等貴重物品*依靠媒人證言,而媒人又多為一方或雙方親戚,存在“和稀泥”心理,不能客觀陳述事實,其證言的真實度不高,從而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三是因對彩禮范圍及返還比例認識不同,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婚姻法解釋(二)》關于彩禮糾紛的規定中未明確“彩禮”應包括哪些?在實務中,對較大數額的禮金屬于彩禮,審判人員一致認同,但對于訂婚時給付的金首飾等是否屬于彩禮有不同見解,從而出現了有的判決應當返還,有的對此不予支持。對于彩禮的返還比例,全憑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自由裁量,從而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 巧用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快速化解婚約財產糾紛。
一、婚約財產糾紛,現代社會奉行男女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則。男女之間通常經過相識、相知、相戀,***走進婚姻的神圣殿堂。現代社會上,婚姻締結一般包括戀愛、結婚兩個過程,其中男女之間不管是自行相識的還是經人介紹認識的,都有個時間或長或短的戀愛過程,這個過程既是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一個重要階段,也是雙方婚姻的準備過程。在整個戀愛過程中,男女雙方不可避免會發生經濟往來,小到一方請對方吃頓飯、看場電影、送束花,大到為表達對對方的愛慕贈送戒指、項鏈等貴重物品,之后在籌備婚事的過程中,雙方還要進行購房、裝修等結婚準備工作。雖然大多數有情人終成眷屬,但也不乏一對戀人**終分手的情況出現。雙方因這個過程的經濟往來及添置的財產等產生的糾紛,就是婚約財產糾紛,其如何處理往往成為男女雙方棘手的問題。我國法律一貫強調男女之間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自由原則,不提倡以給付財產為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贈送對方貴重的東西應當慎重,因為一旦雙方關系無法繼續下去,矛盾就隨之而來。 離婚、婚約財產糾紛中如何要回“彩禮”。張掖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舉證
婚約財產糾紛訴訟由誰訴訟。慶陽婚約財產糾紛起訴狀
婚約財產糾紛因解除婚約而產生,實質爭議在解除婚約男女之間,其訴訟主體也應是解除婚約的男女:婚約財產是男女訂婚的物質體現。以結婚為目的和接受財產之后,在訂婚的男女之間存在著兩種關系,即習慣上的婚約關系與財產關系。一方要解除婚約,應當告知對方有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對原訂婚時贈送的財產也要言明是全部返還、部分返還,還是不返還,婚約即可視為被解除。我國現行的法律不承認婚約關系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并非無視這一客觀事實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就不能把“財產”與“男女以結婚為目的”割裂開來,無視“婚約”來確定“財產”的訴訟主體。 慶陽婚約財產糾紛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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