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不可以。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未央區正規代理記賬服務放心可靠
核算質量: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與委托單位簽定的“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賬業務。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進行辦理會計核算。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代理的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雁塔區知名的代理記賬性價比出眾關于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
無住所個人(不含高管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無住所個人流動性強,可能在境內、境外同時擔任職務,分別取得收入,為明確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劃分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 另需說明,境內工作天數與在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公告》規定,境內工作天數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無住所個人未在境外單位任職的,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計算境外工作天數。
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代服務業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后。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單獨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獨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單獨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藍田口碑好的代理記賬承諾守信
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未央區正規代理記賬服務放心可靠
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未央區正規代理記賬服務放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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