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規定》明確,2012年12月28日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不受兩年過渡期限制,但在比例降至法定比例前,無法使用新的派遣工。另外,《規定》要求用工單位將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但是,這一規定同樣留下了一些操作困境:何時備案?不備案怎么辦?違規新增派遣人員,誰負責來查?又將如何處罰?這些均無答案。有人認為,無罰則、無人查,就無風險了。其實,不管是否有罰則,是否有人查,作為企業,站在風口浪尖,打新法的擦邊球,一旦被曝光,對企業形象、雇主品牌的負面影響將會非常大。因此,建議操作中,大家還是審慎對待,盡量不要冒險操作。可以預見,未來的一段時間內,針對勞務派遣的地方性操作細則將會集中出臺,否則該規定將很難落實。各用人單位應當密切關注新法動態,以便及時調整操作。【法規原文】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上海信息勞務派遣服務保障。運營勞務派遣機構整頓
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單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的。這個“當地”,其規定并不明確,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但從實踐中的社保管理來看,該“當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基于上述兩點,實踐中出現了通過跨地區勞務派遣,將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到成本相對較低地區的做法。這一做法,在2014年3月1日規定正式實施前,是不違法的,可以說是合法降低社保成本。但是,這一做法確實可能傷及員工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有兩種做法,一是考慮如何降低社保成本、減少地區間社保成本的差異,另外一種就是對跨地區勞務派遣進行限制。《規定》選擇了后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對于新規定,我們認為:(一)新規定很難落地且不說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參保如何操作,也不說這種方式下用工單位財務如何做賬,更不說員工發生工傷時到底是用工單位申報還是派遣機構申報,單單就說對違法行為的稽查,就是一個很難落實的問題。結合后面的罰則部分,我們就會發現。松江區口碑好的勞務派遣上海推廣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反而是界定為相應公司的主營業務崗位會更加合理一些。此時,就算在程序上完美無缺,相應的決定也可因為實體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無效。因此,不能因為《規定》明確了相應的界定流程,就認為只要符合程序,就一定沒有風險。所以,企業需要對所有崗位進行認真梳理,合理界定出相應的主營業務崗位和輔助性崗位,是**終界定結果得到法律認可的前提條件。其次,合理劃分的輔助性崗位,依法進行民主流程。進行民主流程時,分四種情況進行:●有工會和職工**大會的企業,可按照如下程序進行:①將相應崗位清單交職工**大會討論,由職工**大會提出方案和意見交予公司方,相應的會議紀要及方案、意見,公司方保留備查;②公司就職工**大會提出的方案與意見進行通盤考慮,并逐一做出接受與否的決定,形成**終的崗位清單,對于不能接受的方案與意見,需提出合理理由;③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交予職工**大會表決的崗位清單;④向職工**大會逐一說明大會所提的方案與意見,由職工**大會就相應的崗位清單進行表決,公司方保留工會的意見和職工**大會的會議紀要,以便備查。●有工會,但無職工**大會的企業,可按照如下程序進行:①將相應崗位清單交全體職工討論(人數少的單位可直接進行。
但是“違法退回”該如何承擔責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規都無明確規定,這將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對此,從《人社部勞動關系司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來看,該內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依據這一立法目的,似乎應該是不允許約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約定退回情形,這還是一個模棱兩可的問題。我們建議,大家不妨在勞務派遣協議中先約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這樣將來如果有明確界定了,那也**是相關條款無效,不會涉及其他更大的風險。第二,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的情形退回嗎?這在我們看來,應該是立法者的疏忽,他們可能是想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結果引用適當,造成了這么一個明顯的問題。我們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出現該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的情形時可以退回,且該法和《規定》均為明確禁止在出現該法第四十二條情形時的退回,用工單位就有權不受限制。結合《勞動合同法》。上海品牌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我們將法定的退回情形和限制情形詳細分析如下:【法規原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規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款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十一、關于辭職對于辭職的問題,實踐中很多員工習慣向用工單位提出。《規定》明確,員工應當向派遣公司提出,這就帶來了法規與實際的脫節問題。對此,應當需要注意落實如下一些操作:1、向勞動者明確相應的法律要求。2、員工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時,用工單位應明確告知員工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辭職,或由其代為向派遣公司轉交相關辭職文書。3、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員工辭職時。 上海工商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河南正規勞務派遣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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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十、退回機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出現該法第三十九條(員工發生嚴重違紀等嚴重過錯)、第四十條)、(二)項(醫療期、不勝任)情形時,用工單位可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情勢變更、裁員、用工單位主體消失以及協議期滿終止等可退回的情形。同時,《規定》限制了退回的情況,對于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派遣員工,不能依據《規定》第十二條項退回。新規定給大家帶來了兩個困惑:除了這些法定的退回情形,還能否約定退回情形?勞務派遣協議,屬于民事合同范疇。而根據民法的一般性原理來看,法無禁止即為權利。因此,既然《勞動合同法》與《規定》都未禁止約定退回情形,那么就應該是可以通過勞務派遣協議來約定退回情形的。而且,作為民事協議,法律不能過多干涉合同雙方的締約自由。一旦過多干預,就容易出現“違法退回”的情形。 運營勞務派遣機構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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