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建議通過在公司內部進行張貼、發放或者內網上公布等多種方式進行,并保留相應證據。該公示程序與規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相比,要求會相對低一些,但各單位絕不能掉以輕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用工風險。三、用工比例嚴格限制【原文】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一直是企業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而且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設置,對整個勞務派遣行業的沖擊都非常巨大的。在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派遣用工比例只將輔助性崗位計算在內,但**終《規定》還是將所有“三性”崗位上的派遣人員都涵蓋其中。因此,各用工單位在計算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時,需要按照如下公式進行: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勞動者的人數/(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被派遣勞動者的人數)當然,這里還有一些問題較難落實:首先,“計算時間”怎么定?是一定周期內平均不超比例。上海正規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江西信息勞務派遣聯系方式
更多的影響來源于是否能夠使用新的派遣員工。筆者認為,作為“硬性”規定,就算在計算基數上打一些擦邊球,也無法給用工單位帶來實質性的幫助,企業的推薦擇還是需要考慮如何轉變用工模式,將一部分派遣員工轉為其他用工模式。四、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難適用【原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是否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問題,業界的討論由來已久。其實,大家糾結的就是“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目前各地口徑也各不相同。筆者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兩種并列的、不同的合同種類,那么“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合同”就不應該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在勞務派遣中也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將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這些員工以后就永遠是派遣員工了,除非換工作,這并不是立法者們所愿意看到的;二是,這樣極可能導致用工單位在一個派遣期限屆滿后,放棄這個派遣勞動者,另行換人,進而加大勞動者工作的不穩定性,這也是立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從趨勢來看。 江西品質勞務派遣品質保障上海運營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但這種細化*限于“輔助性”崗位,而“臨時性”和“替代性”崗位卻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釋。對于“輔助性”崗位,《規定》重點明確如何界定此類崗位。由于市場經營的紛繁復雜,要想從實體上精細界定“輔助性”崗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勞動合同法》將“輔助性”崗位界定為“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試圖從實體上想對“輔助性”崗位進行界定,結果不但未能厘清“輔助性”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發了何謂“主營業務崗位”的困惑。鑒于此,《規定》則在“程序”上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其中如何確定“輔助性”崗位的程序,很多人會覺得似曾相識。該程序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轍。根據《規定》的內容,結合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對目前所有崗位進行梳理。結合公司經營范圍劃分主營業務崗位與輔助性崗位。正如內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樣,用工單位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符合實體上的要求,也是該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將快遞公司的派件員、酒店的服務員、物流公司的司機、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員等崗位界定為“輔助性”崗位,從一般人的理解來看,顯然是不合理的。
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互通知義務,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痉ㄒ幵摹康谑臈l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十二、關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員工,顯然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會出現用工單位將員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況。此時,理應允許派遣公司對員工進行改派,否則就違背了勞務派遣的應有之意。但是,勞務派遣公司對員工改派,如果員工不同意,該如何處理呢?對于這個問題,此次《規定》進行了明確,允許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降低條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勞動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試圖明確被依法退回員工的處理,但是,實際操作時還是會面臨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肯定算是,工作地點呢?是否涉職業危害呢?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國家或地方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同時。江蘇推廣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但是“違法退回”該如何承擔責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規都無明確規定,這將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對此,從《人社部勞動關系司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來看,該內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防止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退回被派遣勞動者”,依據這一立法目的,似乎應該是不允許約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約定退回情形,這還是一個模棱兩可的問題。我們建議,大家不妨在勞務派遣協議中先約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這樣將來如果有明確界定了,那也**是相關條款無效,不會涉及其他更大的風險。第二,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的情形退回嗎?這在我們看來,應該是立法者的疏忽,他們可能是想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結果引用適當,造成了這么一個明顯的問題。我們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出現該法第四十條***)、(二)項規定的情形時可以退回,且該法和《規定》均為明確禁止在出現該法第四十二條情形時的退回,用工單位就有權不受限制。結合《勞動合同法》。上海管理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河南質量勞務派遣產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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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不適用無固定期的可能性較大。當然,具體的實際操作,還需要各單位根據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及司法部門的口徑來進行操作,以免違反地方性的規定。五、“試用期”使用更嚴格【原文】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也是用人單位,而用工單位雖是實際的用人單位,卻不能與勞動者構成勞動關系。所以在勞務派遣中,不管勞動者被派遣至哪家企業,同一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得出的必然結果。問題是,用工單位能與派遣公司約定試崗期嗎?試崗不合格,能退回嗎?根據《規定》中的退回機制來看,似乎這種做法會面臨一些障礙。因此,提醒廣大用工單位注意,在接受派遣員工時,需確認清楚,派遣公司是否可以與該員工約定試用期,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六、派遣協議條款更細化【原文】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二)工作地點;(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對于勞務派遣協議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中本就有相應闡述,而此次《規定》予以了進一步的細化。根據規定。江西信息勞務派遣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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