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行為準則要想獲得落實,得有相應的罰則存在,方可引導大家遵守該行為準則。然后,仔細研讀《規定》的罰則部分,就會發現,幾乎所有的關于勞務派遣**規定的違法責任都是行政處罰。換言之,是不具有可訴性的。派遣超比例、非“三性”崗位用派遣、同工不同酬、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保繳納違法等等,這些都得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基本上無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這將極大的考驗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力度。【法規原文】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上海正規勞務派遣服務保障。徐匯區信息勞務派遣
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單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的。這個“當地”,其規定并不明確,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但從實踐中的社保管理來看,該“當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基于上述兩點,實踐中出現了通過跨地區勞務派遣,將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到成本相對較低地區的做法。這一做法,在2014年3月1日規定正式實施前,是不違法的,可以說是合法降低社保成本。但是,這一做法確實可能傷及員工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有兩種做法,一是考慮如何降低社保成本、減少地區間社保成本的差異,另外一種就是對跨地區勞務派遣進行限制。《規定》選擇了后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對于新規定,我們認為:(一)新規定很難落地且不說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參保如何操作,也不說這種方式下用工單位財務如何做賬,更不說員工發生工傷時到底是用工單位申報還是派遣機構申報,單單就說對違法行為的稽查,就是一個很難落實的問題。結合后面的罰則部分,我們就會發現。江蘇運營勞務派遣誠信為本上海數據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關于“真派遣、假外包”自從2012年12月28日《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以外包替代派遣”的說法就一直在坊間傳播。這其中,不少都是“真派遣、假外包”。對此舉措,《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率先進行了反饋,明確這種情況下的用工統統計入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中,以此打消企業的投機取巧念頭。《規定》對此同樣予以明確,但是如何界定、區分“真派遣、假外包”,規定則采用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大家對此的困惑,畢竟這樣一來,等于將界定權限交予了仲裁員和法官。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大家要慎之又慎。我們認為,派遣與外包的區別為:基于以上區別,我們提示廣大用人單位,要想合法使用業務外包避免勞務派遣的風險,就一定要厘清三方關系,不要對承包方的員工直接管理,且需在外包協議中對相關權利義務界定清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法規原文】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十六、過渡性條款《規定》賦予了超比例的企業兩年的過渡期,這就意味著,在這兩年內,企業以法律變化為由將《規定》實施前使用的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將會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畢竟兩年內這部分人員超比例并不違法。
針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規定》并未涉及罰則,既然如此,社保經辦機構該如何處理那些違反新規定的單位呢?(二)公司內部不同地區相互借調火熱既然跨地區勞務派遣一定要在用工單位所在地交社保,而公司內部不同地區之間相互借調則不屬于勞務派遣,應當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繳納社保,因此迫于社保成本壓力,不排除會有不少單位讓員工都與社保成本較低的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再由該分支機構向各地借調,以控制社保成本。(三)業務外***越來越多結合后面的規定,我們會發現,真正的業務外包并不會首受到《規定》的限制,因此極有可能會有單位選擇跨地區進行業務外包。【法規原文】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十四、關于罰則法彥有言:無救濟既無權利。言下之意。江蘇工商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例如技能、績效等。九、勞務派遣員工受傷或職業病在勞務派遣的三角關系中,由于與勞動者實際構成勞動關系的還是勞務派遣單位,所以發生工傷后,工傷責任的承擔者只能是勞務派遣單位。當然,由于實際用工的還是用工單位,所以對于工傷的調查核實、提供職業病認定的相關資料等工作仍離不開用工單位的協助,**終責任的承擔,派遣公司往往也會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扮演的更多的還是處理手續性事務的角色。這就要提醒廣大用工單位,要加強兩方面的工作:1、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對處理工傷、職業病員工過程中,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各自義務應當予以明確,對于違約者的違約責任同樣需要明確,以免出現分歧;2、實際操作中,對派遣公司的社保繳納進行監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給大家帶來風險的情況出現。【法規原文】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上海運營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湖北媒體勞務派遣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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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派遣公司肯定還是會優先考慮“約定”和“用工單位指示”的。八、用工單位的義務不可逃避【原文】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規定》對于用工單位的義務,重點強調了“同工同酬”。此前,網絡曾一度熱議“同工同酬”只含工資不含社保和福利。**終《規定》的表述為“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見,用工單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還要提供相同的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乍一看《規定》的表述,似乎對勞動者更為有利,畢竟是將“福利待遇”納入了同工同酬的考慮范圍。但是,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里實際上還是有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何謂“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例如,補充公積金、企業年金是否屬于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于很多公司來講,這實際上是不與崗位相關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對于這些福利待遇,不給予派遣員工享受,違反《勞動合同法》和《規定》的相關條款嗎?從字面意思來理解,顯然是不違反的。但若如此理解,又顯然不具有公平性。因此,用工單位還是要對所有的福利制度進行梳理,排除跟身份掛鉤的福利待遇,而盡量以其他更為合理的因素與福利掛鉤。徐匯區信息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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