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規定》明確,2012年12月28日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不受兩年過渡期限制,但在比例降至法定比例前,無法使用新的派遣工。另外,《規定》要求用工單位將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但是,這一規定同樣留下了一些操作困境:何時備案?不備案怎么辦?違規新增派遣人員,誰負責來查?又將如何處罰?這些均無答案。有人認為,無罰則、無人查,就無風險了。其實,不管是否有罰則,是否有人查,作為企業,站在風口浪尖,打新法的擦邊球,一旦被曝光,對企業形象、雇主品牌的負面影響將會非常大。因此,建議操作中,大家還是審慎對待,盡量不要冒險操作。可以預見,未來的一段時間內,針對勞務派遣的地方性操作細則將會集中出臺,否則該規定將很難落實。各用人單位應當密切關注新法動態,以便及時調整操作。【法規原文】第二十八條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上海正規勞務派遣服務保障。天津勞務派遣是什么
其次,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表述,都是要求用人單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的。這個“當地”,其規定并不明確,理解上可以是用人單位所在地,也可以是勞動合同履行地。但從實踐中的社保管理來看,該“當地”一般都是指用人單位所在地。基于上述兩點,實踐中出現了通過跨地區勞務派遣,將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到成本相對較低地區的做法。這一做法,在2014年3月1日規定正式實施前,是不違法的,可以說是合法降低社保成本。但是,這一做法確實可能傷及員工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有兩種做法,一是考慮如何降低社保成本、減少地區間社保成本的差異,另外一種就是對跨地區勞務派遣進行限制。《規定》選擇了后者: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對于新規定,我們認為:(一)新規定很難落地且不說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參保如何操作,也不說這種方式下用工單位財務如何做賬,更不說員工發生工傷時到底是用工單位申報還是派遣機構申報,單單就說對違法行為的稽查,就是一個很難落實的問題。結合后面的罰則部分,我們就會發現。河南工商勞務派遣是什么上海品質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我們將法定的退回情形和限制情形詳細分析如下:【法規原文】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規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款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十一、關于辭職對于辭職的問題,實踐中很多員工習慣向用工單位提出。《規定》明確,員工應當向派遣公司提出,這就帶來了法規與實際的脫節問題。對此,應當需要注意落實如下一些操作:1、向勞動者明確相應的法律要求。2、員工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時,用工單位應明確告知員工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辭職,或由其代為向派遣公司轉交相關辭職文書。3、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員工辭職時。
對于派遣公司喪失主體資格的特殊情況,《規定》也試圖進行規范。然而,所謂的“協商妥善安置”,是一個可變性很大的闡述,這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協商不成,怎么辦?用工單位不愿意協商,怎么辦?協商的結果,員工不認可,怎么辦?……可見,這一規定,依然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和法律風險。我們建議,**好在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初,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就該溝通協商清楚,并在派遣協議中予以明確。【法規原文】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十三、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問題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是,跨地區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法》所認可的。上海質量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互通知義務,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法規原文】第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十二、關于解雇派遣公司解雇派遣員工,顯然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由于勞務派遣的特殊性,有可能會出現用工單位將員工依法退回,而派遣公司不能解除的情況。此時,理應允許派遣公司對員工進行改派,否則就違背了勞務派遣的應有之意。但是,勞務派遣公司對員工改派,如果員工不同意,該如何處理呢?對于這個問題,此次《規定》進行了明確,允許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降低條件的,不能解除,除非勞動者自己想解除。立法者試圖明確被依法退回員工的處理,但是,實際操作時還是會面臨不少困惑,**大的就是:如何界定“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肯定算是,工作地點呢?是否涉職業危害呢?這些目前尚未可知,依然需要國家或地方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同時。上海專業性勞務派遣服務保障。安徽管理勞務派遣哪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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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技能、績效等。九、勞務派遣員工受傷或職業病在勞務派遣的三角關系中,由于與勞動者實際構成勞動關系的還是勞務派遣單位,所以發生工傷后,工傷責任的承擔者只能是勞務派遣單位。當然,由于實際用工的還是用工單位,所以對于工傷的調查核實、提供職業病認定的相關資料等工作仍離不開用工單位的協助,**終責任的承擔,派遣公司往往也會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扮演的更多的還是處理手續性事務的角色。這就要提醒廣大用工單位,要加強兩方面的工作:1、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對處理工傷、職業病員工過程中,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各自義務應當予以明確,對于違約者的違約責任同樣需要明確,以免出現分歧;2、實際操作中,對派遣公司的社保繳納進行監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給大家帶來風險的情況出現。【法規原文】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天津勞務派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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