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異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5-15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 4.10 條規定了“作業期間,監護人不應擅自離開作業現 場且不應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應收回安全作業票,中止作業。”的要求,就是要求監護人員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無故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確實需要離開作業現場的,應要求作業人員暫停作業,如停止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的人員離開受限空間、停止拆卸盲板、停止吊裝、停止接電等。對動火作業還要求在 30min 內返回現場,方可 繼續動火作業,否則應對周圍氣體重新檢測分析。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還是要求強制中止作業,避免在缺乏監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如果監護人確需離開作業現場,也可由其他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監護人來接替行使監護人職責,但必須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業票中做好相關的記錄。 【案例】2015 年 10 月 19 日,江蘇某化工建設工程公司發生一起一氧化碳、硫化物中毒事故,造成 3 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是入罐作業人員未佩戴空氣呼吸器,不能與罐外監護人隨時保持聯系,監護人中途脫崗,沒有起到監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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