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于人格權也不屬于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并立而自成一類。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內蒙古綜合知識產權質量保證
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特利、有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知識產權是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其范圍包括特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傳統知識、遺傳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內蒙古綜合知識產權質量保證只是產權能讓人們能夠從其發明或創造中獲得承認或經濟利益。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特利證書,特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并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特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于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知識產權出資。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爸R產權”一詞是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侵犯特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特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特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2017年4月24日,法律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
知識產權作用"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內蒙古綜合知識產權質量保證
知識產權制度旨在營造一個有利于創造和創新蓬勃發展的環境。內蒙古綜合知識產權質量保證
知識產權詞源由來: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內陸中國外陸,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 [2] ,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早于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時有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后,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內蒙古綜合知識產權質量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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