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基本的內核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1]:"注冊商標的特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知識產權是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江蘇品質知識產權咨詢誠信經營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185條新增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定。3月3日,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解釋》)。6月1日,包含懲罰性賠償規定的新《特利法》和《著作權法》也將實施,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多方位建立。在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本文初步對《民法典》中的懲罰性賠償和知識產權中懲罰性賠償的種類和適用進行梳理。 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復受償的損失填平原則,即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權利人不能因為被侵權而獲利。懲罰性賠償制度突破了損失填平原則,其賠償不以權利人損失為限,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制度,其除了補償權利人的損失,還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種功能。《民法典》總則編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了懲罰性賠償,但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浙江品牌知識產權咨詢創造輝煌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侵犯著作權: 今年6月1日將施行的新《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有二,一是侵權人主觀上要故意,二是侵權情節嚴重。
權利人向海關提出保護申請時需要準備的材料: 1.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申請書,列明申請人基本信息、侵權嫌疑貨物情況; 2.權利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3.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如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明和作品照片、特利證書等,實用新型和外觀特利設計還應提交國院特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特利權評價報告; 4.能夠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明材料,如貨物照片、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情況、貨物的報關信息等; 5.貨物已報關的,應提交與貨物申報價格相當的擔保;貨物尚未報關的,應提交與海關預估貨物價值相當的擔保。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由來: 2018年11月5日,國家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提出:“中國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修訂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進。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20年修正的《特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加上此前《商標法》、《種子法》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基本實現“全覆蓋”。2020年11月30日,國家在主持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抓緊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浙江品牌知識產權咨詢創造輝煌
“知識產權”一詞是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江蘇品質知識產權咨詢誠信經營
商務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的范疇,是指為企業提供服務的行業劃分。商務服務行業門類較多,新產業不斷涌現,給產業的界定和使用造成很多混亂。文化賦予了銷售獨特的生命力和吸引力,從精神層面讓用戶產生深度的關聯。中華文明傳承五千年,很多文化自古有之,備受文人墨客的青睞。千百年后的人群依舊能因為一首詩,穿越到彼時,這就是文化的力量催生了人類“共情”的能力。在文創產品方面,服務型企業是蘊含著傳統文化基因的禮物是文化服務,是中國及世界精神文明的象征。所以對于行業內的無數企業來說,這不僅是一個巨大商機,更是一個發展前景。經濟文化不僅在商業形式和場景上下功夫,隨著不斷的完善還要注重對本土文化資源IP的“夜態”融合開發,這無疑有提高了有限責任公司轉型效率。江蘇品質知識產權咨詢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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